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湘桂,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佩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