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华龙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88号永利星座大厦13楼A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0704146G。
法定代表人:杨昌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明应,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再跃,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号*栋*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军,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班竹乡丁木村瓦厂湾组。
原审被告: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河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62987051R。
法定代表人:冉启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遵义海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翰林雅苑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6629518411。
法定代表人:张洪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建工华龙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再跃、陈明松及原审被告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海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建工华龙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贵州建工华龙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建工华龙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贵州建工华龙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