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大星,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袁冬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袁天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朱丽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贞,广西桂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黎浦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大星与被告袁冬清、袁天福、朱丽荣、黎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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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大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彭大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