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文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代理人:魏宏桂,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林进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恒与被执行人林进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除被本院冻结并划拨的共计34150.02元银行存款外,林进荣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林进荣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李文恒的执行标的本金尚有157126.98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