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永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静,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春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盛永波与被告田风军、秦春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盛永波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盛永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盛永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盛永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军伟 人民陪审员 汤金红 人民陪审员 宋永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