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川建建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川建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川建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2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山东川建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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