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伟,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陈伟酒后驾驶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顺白路庄头村北侧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检测,陈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8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陈伟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伟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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