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赉特旗永兴生资日杂商店。 经营者:潘春梅,女,1979月6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冒山村,身份证号×××。 被告:段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扎赉特旗永兴生资日杂商店与被告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扎赉特旗永兴生资日杂商店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扎赉特旗永兴生资日杂商店自愿撤回对被告段某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扎赉特旗永兴生资日杂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扎赉特旗永兴生资日杂商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天 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孙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