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育才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宋彦俊,职务区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方奥发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工厂路。
法定代表人:杨淑华,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与黑龙江东方奥发豆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方奥发豆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4140.76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机器设备20台(已设置抵押登记),因优先债权数额较大,优先清偿后存在无剩余的可能。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不动产、车辆等部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方奥发豆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将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方奥发豆制品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1650.00元、已执行到位4140.76元、未执行到位147509.24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404执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