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住定西市。 被告:定西鑫隆建筑砂石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新街村旧堡子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定西鑫隆建筑砂石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何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文书日期}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