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伟庆(系原告的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黄一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斌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将上海市宝山区通河八村XXX号XXX室房屋外围墙恢复原状;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宝山区通河八村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12月19日,被告在上述房屋外加盖围墙,该围墙高约4米,严重影响原告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和通风。围墙高度违反规定,远高于2.2米,不利于原告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房屋距围墙的距离约4米,被告将围墙加盖至4米后,致使居住建筑无法达到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过高的围墙,也不利于充分的通风。被告建造的围墙严重了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和日照,应当恢复原状。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涉案小区外围墙进行整治,因此产生的纠纷并不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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