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衣依衬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西。 法定代表人:唐新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淋新,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州联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四环路与荣达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根伟,总经理。
审理经过
南通衣依衬布有限公司与郑州联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衣依衬布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衣依衬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衣依衬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35元,由原告南通衣依衬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征宇 人民陪审员 于 佳 人民陪审员 羌利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杜 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