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原告:唐慧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告:贺小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告:张仁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告:贺卫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太亮,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晖、唐慧萍与被告贺小卫、张仁美、贺卫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杨晖、唐慧萍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晖、唐慧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晖、唐慧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晖、唐慧萍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 娟 书 记 员 叶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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