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刘桉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明与被告刘桉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刘明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刘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东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彤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