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双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楼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杨崇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双双与被告楼艳丽、杨崇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双双及被告杨崇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艳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1837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双双原系浙江浦江小芽儿绗缝工艺有限公司职工,公司尚有工资61837元未支付原告。被告楼艳丽、杨崇根系公司的股东,楼艳丽还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1月16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726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对浙江浦江小芽儿绗缝工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2月3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726破31号及(2020)浙0726破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告享有的破产债权金额为61837元,认定浙江浦江小芽儿绗缝工艺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有关人员没有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没有向管理人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并以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宣告浙江浦江小芽儿绗缝工艺有限公司破产,终结了破产程序。原告认为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股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账册,导致公司清算不能,被告楼艳丽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杨崇根作为公司股东,应该承担向原告支付欠款的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但相关主体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灭失而造成的损失,其性质应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管理人未主张赔偿的情况下由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而不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本案中,应该支付原告工资的浙江浦江小芽儿绗缝工艺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宣告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原告王双双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起诉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其自身债权,原告的起诉,属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双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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