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邱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姜春生与被告邱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姜春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春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姜春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姜春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