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进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宋秀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郝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44176570。
负责人:胡京宏,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大屯正阳路系天津路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T87W1X2,
法定代理人:邰连江,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吕进元、宋秀珍与被告郝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吕进元、宋秀珍撤回对被告郝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中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