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洪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 法定代表人:胡春生;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洪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销对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0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洪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02民初3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商建鑫 审判员 王海景 审判员 马彬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