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瑞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懋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原告之子。
被告:刘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刘润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徐瑞和与被告刘洋、刘润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徐瑞和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徐瑞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文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