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住所地炎陵县。

负责人:王宗林,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唐江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江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25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卡账户,但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225执4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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