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运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被告:刘业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
被告:刘跃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运明与被告刘业明、刘跃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12日,原告谭运明以自愿与两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运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谭运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