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喔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审被告:上海邻家超市有限公司远景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龚文瑞。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喔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海喔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铺委托招商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薛婷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争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