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满族,****年**月**日出生,无业,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程楠。 被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被执行人:刘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253.29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3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3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3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传唤无果; 于同年3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理财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8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