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彭志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聂顺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已死亡)
被申请人颜国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被执行人聂顺就之妻。
被申请人聂勇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被执行人聂顺就之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志祥与被执行人聂顺就(已死亡)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颜国平、聂勇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彭志祥与被申请人聂勇华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彭志祥称,其与被执行人聂顺就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其他被执行人均已履行完毕,仅聂顺就仍未履行完毕。因聂顺就已去世,聂顺就与其妻颜国平在××街××房××,以颜国平的名义登记。聂顺就去世后,上述两套房产均由其妻子颜国平、儿子聂勇华继承和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颜国平、聂勇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责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彭志祥与被执行人聂顺就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9)娄星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等未按该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志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颜国平、聂勇华为本案被执行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查明,被申请人颜国平与被执行人聂顺就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聂勇华与被执行人聂顺就系父子关系。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颜国平、聂勇华与聂迢向本院出具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继承被执行人聂顺就的遗产。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2009)娄星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2010)娄星执字第82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是在执行过程直接将其他民事主体纳入执行程序,成为被执行人的一种程序,应当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才能进行追加。本案中,因被执行人聂顺就去世后,有遗产可供继承。申请执行人以二被申请人系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二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二被申请人均已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继承被执行人的遗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根据财产状况,在保留共有人份额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综上,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彭志祥要求追加第三人颜国平、聂勇华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申请执行人彭志祥可直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聂顺就的遗产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