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地力夏提沙比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审理经过 地力夏提沙比提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0刑初3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日移送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乌鲁木齐市,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作出的(2019)新40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由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晓梅
审 判 员 陈富山
审 判 员 李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