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金嘉隆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
经营者:满自莲,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团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金嘉隆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陈团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623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金嘉隆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团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团文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金嘉隆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租赁费53600元、违约金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0元、公告费690元、执行费854元,但被执行人陈团文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团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金嘉隆建筑设备租赁站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团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团文发布“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拘留决定。现因被执行人陈团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金嘉隆建筑设备租赁站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福才
审判员 裴堂武
审判员 李占军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春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