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吾斯满别克,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发军申请执行吾斯满别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800元(本金20000元,利息3800元),执行费257元。以上案款均未到位,执行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22年1月内给付5000元,以上案款共20000元。若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按时履行,申请人则放弃全部利息,只主张20000元。逾期则按照调解书执行利息。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28执101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 长 庚 审 判 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 ○ 二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艾 沙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