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定稳,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龙、黄亚兰,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吴继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项先荣,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陈定稳诉被告吴继明、项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定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继明、项先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定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亲戚关系,二被告因家庭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12年6月9日原告出借50000元给二被告,由被告吴继明出具了借条。2019年1月12日二被告还款10000元,被告吴继明于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了40000元的借条,并承诺同年12月30日还清借款。因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偿还了10000元,下欠借款本金3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现要求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吴继明、项先荣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因家庭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款,至今尚欠借款300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因家庭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属于婚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吴继明、项先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定稳偿还借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被告吴继明、项先荣共同负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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