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新桃,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被告:张凡,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韦新桃与被告张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原告韦新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新桃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韦新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新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新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