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

法定代表人:蒲少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树,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现住湖南省新晃县,特别授权。

被告:郑茂德,男,****年**月**日出生,侗族,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

被告:易兵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茂德、易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郑茂德、易兵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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