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
法定代表人:蒲少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树,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现住湖南省新晃县,特别授权。
被告:郑茂德,男,****年**月**日出生,侗族,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
被告:易兵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茂德、易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郑茂德、易兵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