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兴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孙登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宝森金核桃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珍,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兴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宝森金核桃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187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掖市宝森金核桃加工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兴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096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1月19日、3月25日、4月14日、5月17日、6月8日、6月28日、8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3.2021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确定委托张掖市金润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张掖市宝森金核桃加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掖市甘州区的厂区(不含土地)及附属设施进行资产价格评估。2021年7月13日,张掖市金润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张金润评字(2021)51号《关于张掖市宝森金核桃加工有限公司所属资产市场价值的价格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1998375.46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庭外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同意以张掖市宝森金核桃加工有限公司资产抵顶其欠高台县兴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998375.46元。
4.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兴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表示被执行人张掖市宝森金核桃加工有限公司除以抵顶的财产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