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油田公司采气一厂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燃气公司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203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祁某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20500元的义务,及将名下登记的房产克拉玛依区前进小区XX幢XX号房屋过户到案外人祁悦名下,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不动产部门送达房屋过户的法律文书,因案外人祁悦系在校学生,目前无法返回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待暑期放假后才能回来办理过户手续。2021年5月、6月分别3次通过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能够执行的财产。另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祁某养老金账户,被执行人祁某现养老金每月为3790元。依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自2021年7月起,每月保留被执行人祁某养老金收入2290元,扣划被执行人祁某养老金收入1500元至申请执行人张某昆仑银行卡内,直至扣满20500元时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次执行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0203执10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