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洁,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告:瞿宏情,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洁与被告瞿宏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杨洁于2021年5月12日以被告瞿宏情已自行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洁以被告瞿宏情已自行偿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杨洁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从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唐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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