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庆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陈金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庆安与被告朱建兵、被告陈金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庆安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安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庆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庆安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江 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