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应县人,住××县。
被告:张某,朔州市人,工作于应县政府办信息中心。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2000;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分别于2015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归还12000元,下欠38000元未还;2017年7月20日借款10000元;2018年8月借款5000元;2018年12月借款3000元;2019年1月借款13200元;2019年3月借款1000元;2019年9月借款5900元;被告刷原告信用卡6000元,以上共计821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款82000元的借据一支。现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2020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20年11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款82000元的借据一支。借款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田某借款82000元。
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原告已交),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