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继龙。
被告:杨涛。
审理经过
原告李继龙与被告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继龙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龙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继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李继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