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 被告:唐军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薛刚与被告唐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薛刚于2021年6月22日以暂无法联系被告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薛刚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纪胜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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