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诉人(原审被告):杨奕,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原生墅*栋*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桂枝、徐琦因与被上诉人杨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8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张桂枝、徐琦对一审中所做笔迹鉴定结论产生异议并提交鉴定部门出具的关于鉴定意见的投诉答复,该答复中涉及“本案中样本二与样本四均为复写形成,……不清晰、不完整的样本条件有可能对鉴定人的综合评断产生影响。”及“鉴于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可能具有多样性,如果补充提供新的样本材料,建议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等内容,鉴定部门亦表示其所作鉴定存在一定瑕疵,鉴定中涉及复写形成的样本签名存在不清晰、不完整的情况,应该调取原件。鉴于张桂枝、徐琦申请重新鉴定并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对杨奕的的相关调查笔录作为样本,证人刘某亦在二审中出庭与杨奕一方就签字情况进行了对质。基于以上新的事实,为保护当事人诉权,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8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桂枝、徐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 69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春燕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施 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周 珍 书 记 员 吕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