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贵红,男,汉族,1973年12月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李兴毛,男,汉族,1973年10月生,贵州省遵义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兴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兴毛在中国农业银行6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