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三明村五花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民安镇五花村25号。 法定代表人:邓建勇,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志,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三明村三盆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民安街道办三盆村145号。 法定代表人:沈海江。 第三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民安街道民勤路南2号。 法定代表人:黄开秋。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三明村五花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三明村三盆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办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2021年8月4日,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三明村五花经济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三明村五花经济合作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653.06元,减半收取13826.53元,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三明村五花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霜屏 人民陪审员 薛 莹 人民陪审员 李小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