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秋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陈伟刚,男,约35岁,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秋亮与被告陈伟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秋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4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雇佣原告到武邑县桥头商标厂等地拉土,干活完毕后,被告欠付原告劳务报酬2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现如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请贵院查明案情后,依法支持原告前列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张秋亮提供的被告信息过于模糊,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张秋亮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秋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