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被执行人:周海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兵与被执行人周海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8000元,并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2016年11月1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周海艇归还借款8000元,该款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元,剩余执行款自2016年12月起每月16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若被执行人周海艇未按协议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剩余执行款一并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周海艇在宁波银行曙光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元。2016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领取第一期执行款3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周海艇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信平 审 判 员 欧海军 代理审判员 陈燕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余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