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鲲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沙河片区白沙润园小区一期商业一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JPGM2B。
法定代表人:李其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系盘州市坪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311001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香,系贵州理辩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108787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丹霞北路东侧印象小区6单元1层2号(亦资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7660569485。
法定代表人:刘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系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510713650。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鲲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鲲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50.5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