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梦兰,女,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 被告:张燕明,男,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 被告:赣州圣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工业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燕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梦兰与被告张燕明、赣州圣哲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哲家具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梦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燕明、圣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梦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255.1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至11月,原告在被告圣哲家具公司工作3个月,被告圣哲家具公司的老板即被告张燕明没有支付工资。后在劳动部门介入下支付了一半的工资,约定另一半工资在2020年6月1日前付清。现无法联系被告张燕明,故诉至法院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张燕明、圣哲家具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燕明是被告圣哲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自2019年9月起在被告圣哲家具公司工作。2019年11月,该公司停业。经原告与被告张燕明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4510.20元。后原告等员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拖欠工资,该局将被告圣哲家具公司的财产折价处理,原告领取7255.10元抵偿工资。后被告张燕明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约定剩余一半的工资7255.10元在2020年6月1日前付清。被告张燕明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加盖被告圣哲家具公司公章。后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至今拖欠原告工资7255.1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燕明作为被告圣哲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名义作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欠条,并加盖被告圣哲家具公司公章,表明其自愿加入被告圣哲家具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中,可认定其自愿与被告圣哲家具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资。因此,被告张燕明与被告圣哲家具公司应当就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燕明、圣哲家具公司支付其工资7255.1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燕明、圣哲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请求,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张燕明、赣州圣哲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梦兰工资7255.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张燕明、赣州圣哲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谈学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袁 丽 代理书记员 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