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开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高县调楼镇。

法定代表人:张焦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杭,该公司副总裁。

审理经过

原告王开选诉被告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水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开选,被告厚水湾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开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裁决确认被告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合计6600元(税后);3、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25%额外经济补偿合计1650元,以上二项合计8250元。事实和理由:现今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仍在持续在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6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1650元,以上二项合计825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举证

原告王开选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2016-2017年厚水湾集团员工未发工资明细表,证明被告2016年9月-2016年12月拖欠原告工资共计6600元;3、临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临高县仲裁委不予受理原告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被告辩称

被告厚水湾集团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内容符合事实,厚水湾集团公司认可,只是公司现在无力支付,公司正在积极想办法解决。

被告质证

被告厚水湾集团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厚水湾集团公司和临高厚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了厚水湾集团公司和临高厚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构成情况及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原、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质证称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有原告的签名和临高厚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只盖有被告的公章,没有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的签名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系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临高厚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被告厚水湾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东及其持有股权份额情况为:股东厚水湾集团公司持有60%股份,股东李锦杭持有5%股份,股东张土奎持有5%股份,股东林先辉持有20%股份,股东桂琼军持有5%股份,股东李斌持有5%股份。2011年8月22日,原告王开选与临高厚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在临高厚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部门从事保安员工作,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22日至2012年8月21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又连续三次续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续订期限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合同履行期间,因临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8名原告诉厚水湾集团公司等11名被告金融借款纠纷等诉讼案件、厚水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拘留等事件的发生,厚水湾集团公司遭到重大变故,自2013年10月份始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停止运作,同年11月份停发员工工资。

原告因用人单位拖欠其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工资,以厚水湾集团公司和临高厚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曾分别向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支持了王开选请求确认与临高厚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支付拖欠工资、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裁决由厚水湾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裁决均已生效,双方已无争议。

现原告主张在两次仲裁裁决后,其自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仍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一直持续拖欠工资未发,拖欠工资共计6600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临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临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5月15日作出临劳人仲字[2017]第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被申请人资产已被拍卖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厚水湾集团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资产,已于2016年11月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整体拍卖。被告拖欠员工工资所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裁决,截止2017年10月26日,厚水湾集团公司员工共163人持有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801617.31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变卖厚水湾集团公司资产款中划转5952200元用于支付员工欠薪执行款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告厚水湾集团公司的所有资产均被法院查封拍卖,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8月22日,原告王开选到临高厚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4月30日止。合同履行期间,因厚水湾集团公司发生重大变故,工程建设项目停止运作,公司无力发放员工工资。2016年9月之前原告与临高厚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厚水湾集团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原告在被告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停止运作,并且持续拖欠原告工资,直至2016年11月被告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资产已被法院整体拍卖的情况下,其主张自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的事实不符合常理。原告提供的《2016-2017年厚水湾集团员工未发工资明细表》中没有任何经办人员签名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长期持续拖欠员工工资直至资产已被法院整体变卖,公司已无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其在诉讼中虽然认可原告的诉讼主张,但未能说明在此情形下仍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合理解释。故在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为被告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对原告提出的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在上述期间产生的拖欠工资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开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王开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