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FelixFrie,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唐亮,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呼和浩特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称,诉讼请求:1.请求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拖拉机(车牌号:蒙XXX,设备序列号:XXX,设备型号:XXX);2.以上拖拉机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暂合计693384.46元,其中:租金605676.06元(自2020年4月2日至2023年4月2日)、违约金暂计77708.4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2日以后的违约金以605676.0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律师费1万元;3.本案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呼和浩特市新飞原农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签订了《买卖协议》(合同号:XXX),被申请人购买拖拉机一台(设备型号:7M-2204,设备序列号:XXX)。同日,为实现融资租赁目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租赁协议(售后回租)》(合同号:XXX),被申请人将设备出售给申请人,申请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被申请人使用。为保证被申请人履行《租赁协议(售后回租)》项下的合同义务,申请人授权被申请人将设备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申请人,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合同号:XXX),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租赁协议》第4.1条、7.4条、18.1(1)条、18.2(1)条、18.2(4)条以及《抵押协议》第9.1(3)条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附件一规定的日期和金额向申请人支付租金。被申请人应就到期应付而未付的任何租金和其他款项,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罚金)直到其已经支付完毕应付款项。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重大违约事件”,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迟延支付罚金、律师费等款项,且申请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构成合同约定的重大违约事件,申请人多次催要仍不履行。基于以上情况,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被申请人唐亮,长期不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碾道村,现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唐亮,长期不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碾道村居住,现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在规定期间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故无法保障被申请人的异议权,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是否有实质性争议无法确定,申请人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3578元,免于收取。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