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址咸丰县高乐山镇杨泗坝村二组*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爱国,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四海,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址咸丰县高乐山镇二道河*号,现住咸丰县,
被告:徐小雁,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址咸丰县高乐山镇前进街*号,现住咸丰县,
被告:咸丰坪坝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562745856A。
法定代表人:杨成全,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咸丰坪坝营旅游换乘站有限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8WPG57K。
法定代表人:杨昆伦,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枚与被告杨四海、徐小雁、咸丰县坪坝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咸丰坪坝营旅游换乘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王枚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北咸丰坪坝营旅游换乘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枚自愿撤回对湖北咸丰坪坝营旅游换乘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枚撤回对湖北咸丰坪坝营旅游换乘站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