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租住凯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万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原审被告: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剑河分公司。住所地:剑河县清水江畔二期3栋二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MA6E29G16H。
法定代表人:杨启彬,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文军因与被上诉人吴万才及原审被告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剑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剑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9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庞文军在上诉期间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审查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上诉人庞文军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庞文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冉定飞
审判员 陈生燕
审判员 罗安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方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