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河池恒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西路一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KD2T3XG。
法定代表人:蒋淑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西七街甲7号院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7042X6。
法定代表人:陈先瑞,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河池恒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河池恒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广西河池恒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西河池恒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9元,由广西河池恒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