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庆阳鑫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八里庙村新庄队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伟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小龙,男,汉族,庆阳市人,农民,住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庆阳市人,农民,住庆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鑫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鑫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以其欲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鑫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庆阳鑫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庆阳鑫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文晓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玉璇